ISTA 国际种子测试协会


一、ISTA标准概况
   据有关专家分析,21世纪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核心是良种竞争,种子质量不过关可能给农产品种植带来灾难性的损失。种子测试是指通过测试种子质量来减少这种危害的行为。国际种子测试协会(International Seed Testing Association,简称ISTA)是专门从事种子测试标准制订的美国官方机构。
   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经上海市政府认可,收藏有ISTA国际种子测试标准(International Rules for Seed Testing,1999),提供种子质量测试的标准化方法与相关定义。在国际种子自由流通贸易中,ISTA标准为各方出具精确度高的测试结果提供了依据。ISTA标准由规则与附录两部分组成:

  1. 规则
规则(Rules)描述了种子测试对象与原理;种子测试涉及定义;以及所使用的过程与方法。
   2. 附录
附录(Annexes)对规则中所描述的过程、方法、定义等作了展开叙述。

  当规则中所包含测试的结果被要求出现在ISTA国际种子分析证书(International Seed Analysis Certificate)上时,ISTA标准将被强制性执行。同时,对任何一项标准的解释必须遵照标准相关附录的要求。在美国,ISTA标准是国家种子质量控制法的技术依据,被要求在尽可能广泛的情况下应用。由于ISTA标准已被众多种子生产大国与进出口大国所接受与应用,任何违反或违背ISTA标准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种子在这些国家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易受阻。

  美国种子发证协会根据国际种子测试协会认证的测试结果负责制证,并发放建议或推荐种子质量证书。美国联邦林务局和州政府规定在种子包装袋上必须标明种子发芽和种子纯度。

  二、 其他种子认证机构简介
   国际种子自由流通贸易唯一认可的方式是种子认证,全球至少有60多个国家开展了种子认证工作,几乎包含了所有的种子生产和进出口大国。

  1、 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AOSCA)
   AOSCA作为国际作物改良协会成立与1919年,是全球种子认证团体机构,帮助州际种子观察项目和国际种子标签认证。现在的成员来自美国42个,加拿大2个,阿根廷、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各1个,在各自国家都是官方种子认证机构,AOSCA由每两年从董事会选出的6名执行委员管理。其主要目的在于:建立种子纯度、质量分级标准;建立种子认证的条规和操作程序;与种子管理机构合作,制定种子标签和种子州内、州间和国际商业销售的政策、规章和程序等;与国际经合组织等合作发展种子政策、规章和程序等,加速种子发展,鼓励改良品种的国际贸易;帮助其成员提高技术水平、生产销售认证种子,加强作物品种宣传。

  2、 美国种子贸易协会(ASTA)
    美国种子贸易协会成立于1883年,成员包括在北美850个与种子生产销售育种有关的公司,近85%的成员为美国的私营种子公司,95%的成员为年销售额小于1500万美元的小公司。每个成员公司不论大小均有一票。美国种子贸易协会的使命是成为种子开发、市场和自由贸易等事务的代言人,促进种子发展,使其为高质量的生活生产出更好的作物。ASTA由15名主管组成的执行委员领导。所有成员分属7个处:经纪人和代理商、玉米和高粱、大田种子、草地种子、大豆、蔬菜和花卉种子处,每个处都有自己的管理团体和委员会开展活动和会议。ASTA有九个常设委员会从事种子科学、政策和教育问题,包括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种子处理保护、知识产权(附设品种鉴定委员会)、国际问题(附设植物检疫委员会)、立法和法律问题、经营技能计划、公众研究咨询、相关种子产业和贸易裁决委员会。

  3、 北美官方种子管理协会(AASCO)
   北美官方种子管理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Seed Control Officials) 是美国和加拿大的官方种子调节机构,成立于1949年,由美国农业部种子调节测试局和加拿大农业部发起,成员有每个州农业厅种子管理部门,基本目的是在联邦和各州达成统一的种子法,每年聚会讨论相互关心的种子法的执行和管理,根据种子产业新发展,更新推荐的一致的州种子法the Recommended Uniform State Seed Law (RUSSL)。

  三、美国种业法制化管理一览
   美国从20世纪初开始抓种子的生产与管理工作。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努力,在种子的立法、认证、生产、经营等一系列活动中,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做法。
   美国的种子立法工作可追潮到20世纪初。当时在美国市场和从国外购买种子时,常出现种子质量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会在1905年年度进口法中,授权农业部对市场流通的种子进行测试并公布测试结果。据当时农业部的测试,约20%的种子存在质量与标签不符现象。为此,1912年国会又通过了种子进口法,禁止进口低劣种子。当时的法律条款不很完备,仅对种子的质量及标签提出了一般要求。1916年,对该法进行修改,增加了对最低纯度的要求。1926年又再度修改。
   为把种子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39年,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联邦种子法。该法对所有农作物(包括蔬菜)种子的进口、运输和商业活动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对种子的标签、农民间种子交换、种子广告、发芽测度、损失取证及估价、运输、种子处理标签和颜色、杂草种子含量、种子质量描述和种子样本的保存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对规范种子生产经销商及农民的行为和加强种子市场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联邦种子法强调市场上流通的种子标签要忠实,要具备一定的质量标准。为增加该法可操作性,1956年和1960年又两次对该法修改,增加了对违法的起诉和种子处理后化学药名及危害的说明等。
   在联邦种子法颁布的同时,各州也相继颁布了本州的种子法(条例)。州法除了强调联邦法的条款外,也有自己的特点,很多州法强调种子要满足本州的基本质量标准。如密歇根州种了法要求,种子的最低发芽率要在60%以上。
   美国的种子管理体系分为联邦和州两级。在联邦一级,农业部设有种子处,负责种子法的实施与管理。此外,联邦一级还设有国家种子监测中心、国家种子协会和官方种子认定协会等。在州一级,农业厅设有相应的种子部门,负责种子法的实施与管理。州一级在州立大学设有种子检验室,有的州还没有种子改良协会和品种认证委员会等。种子法实施的仲裁机构是法院。
   联邦和州政府会经常派种子执法官员前往各地检查和督促,发现违法会立即纠正。他们收到违法的举报后,也会立即去检查。如发现违法事实成立,他们将会立即通知种子商,停止该类种子的销售,如有秘要,他们也会协助法庭作好违法的处理。正是由于有法可依,执法严格,因此,美国种子生产和经营的违法现象现在已经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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